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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料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必威 betway必威
发布:2023-02-04 03:52:15 浏览: 次

  ICS13.040.40 Z 60 FORMTEXT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XX—XXXX 生物质燃料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iomass molded fuel boiler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XX—XXXX PAGE \* MERGEFORMAT3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 \* MERGEFORMAT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76586622 前言 PAGEREF _Toc476586622 \h II HYPERLINK \l _Toc476586624 1 范围 PAGEREF _Toc476586624 \h 1 HYPERLINK \l _Toc47658662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476586625 \h 1 HYPERLINK \l _Toc476586626 3 术语和定义 PAGEREF _Toc476586626 \h 1 HYPERLINK \l _Toc476586636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PAGEREF _Toc476586636 \h 2 HYPERLINK \l _Toc476586665 5 监测要求 PAGEREF _Toc476586665 \h 3 HYPERLINK \l _Toc476586676 6 实施与监督 PAGEREF _Toc476586676 \h 5 前言 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霍丽丽、姚立英。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全域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物质成型燃料densified bio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生物质锅炉 biomass boiler 利用生物质能源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新建和在用锅炉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建成区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建成区范围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划分。 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新建锅炉 天津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与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颗粒物(mg/m3) 30 20 二氧化硫(mg/m3) 50 30 氮氧化物(mg/m3) 200 150 一氧化碳(mg/m3) 200 200 汞及其化合物(mg/m3) 0.05 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 1 ≤ 1 烟囱高度规定 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2 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 t/h <1 1~<2 2~<4 4~<10 10~<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监测要求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锅炉使用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列的方法标准。 表3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6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表4 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基准含氧量(O2)/%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9 ( SEQ 标准自动公式 \* ARABIC 1) 式中: C——折算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C’——实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φ(O2)——基准含氧量,%; φ’(O2)——实测含氧量,%。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 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 mg/m3质量浓度,1 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 mg/m3质量浓度。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B T 32610-2016_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_高清版_可检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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